黎明:人肉搜索不等于违法侵权

黎明 2013-12-24 10:20   新浪博客 投搞 打印 收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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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表示:“‘人肉搜索’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,是不道德的,也是违法的。

我不相信一次人肉搜索能让一个心智基本正常的青年自杀,多年的研究和专业经验让我可以断定,新华社等媒体对陆丰女孩自杀的报道,肯定遗漏了重要信息。果然,不出所料。

12月12日“南农”报道:12月3日晚,在校学生小徐(化名)在微博上留下最后的签名后,从陆丰的望洋桥上跳河身亡。这位18岁的高三学生此前因被怀疑偷衣服而遭网络“人肉搜索”。目前,请求网友“人肉搜索”的店主蔡某已因侮辱罪被刑事拘留,小徐家属已经以“网络诽谤”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,法院已受理此案。

这一悲剧事件再次唤起社会对“人肉搜索”的反思,责难“人肉搜索”,呼吁规范人肉搜索的声音再度高涨。12月17日,国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表示:“‘人肉搜索’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,是不道德的,也是违法的。对发起‘人肉搜索’,造成有害影响的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”。

“人肉搜索必导致命案”,这论断不成立。单讲此案,断定女孩之死与店主发图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并不容易。没有死者遗言或以生前言行明示出的死因,其他人都是“据估计”做出“人肉致死”的判断,而没有直接、扎实的证据,对网上发图的店主进行“有罪推定”是不对的。

每一起自杀事件都不简单,自杀之心因通常是酝酿、积累已久,就连自杀者临终明说的自杀原因,都不见得是真实或主要的原因。小徐所在中学的多位老师向南农记者透露,小徐生前心理上有点障碍,此次跳桥之前,小徐在初、高中时期,各有一次自杀行为。这情况在此案审理中相当重要,毕竟,女孩曾被人发现的两次自杀行为,起因并非遭遇了“人肉搜索”。

小徐究竟有没有偷衣服,法院现无定论。女孩死了,让人痛心,但为了公正地给店主定性、定罪,偷没偷过的问题必须要厘清。

看店主作为,与其说“怀疑”死者行窃,不如说“认定”其人行窃。自杀的女孩若“以死抗争”,为的是自证清白并惩罚诬陷她的店主,事情倒也好办,那就是店主的诬陷、侮辱造成了严重后果,对其绳之以法没的说。不过,这里有很特殊的情况发生:由于女孩没交钱穿走了衣服,店主认为自己遇窃很正常;店主发帖人肉后,小徐第二天主动来到店里把衣服钱交了(据服装店邻居反映“遭店主恶言相向”),据此,我们又万不能将女孩视为“小偷”。

矛盾了。任谁店里衣服被白白穿走,也不会往好处想,任谁也不能预测“找人追赃”的网帖发过后涉事人会自杀。当事人不可能预测到会出现这种极偶然的事件,所以说,店主遭遇的实乃“不测之罪”。这种“罪”,以过错视之可也,做一定的经济赔偿也合情理,非得对发帖人追究刑责,就有些过了。

网民积极呼应店主网帖并拿出“人肉”结果,说明网民本来认可、支持“抓小偷”的举动,没觉得店主维权“找贼”有什么不对。这反映真实的社会心理和“主流价值观”。女孩不出意外,店主自然无责,“正义”仍在店主和参加人肉的网民一边;女孩自杀,原来的“正义网民”顿成“网络暴民”,被支持的店主,又被视为“违法侵权”和“杀人害命”,人肉搜索方一下子就罪责重大、不仁不义了。这现象,不是理性的表现。

指向人员信息的“人肉搜索”,更准确的叫法该是“非官方通缉”。每个人肉搜索事件,都是具体、特定的,性质相同、都好或都坏、概称为人肉搜索的“同类项”,并不存在。而作为一种技术工具的人肉搜索,就是群体互动收集、分析、解读信息,不过是网络论坛交流、沟通的功能,其自身没什么是非对错的性质。这技术用处倒是不小,“华南虎事件”水落石出即典型一例,就连官方的“任前公示制度”,也是“人肉”的方式。

合法、保险的“人肉”,是重复警方通缉,但这没多大价值。民间“人肉”的价值,就在于震慑、惩罚那些警察和法院不管、不该管、没法管的“坏人坏事”。网民“通缉”窃贼、骗子、赖债人乃至薄情郎”、偷内衣变态狂,从建网络之初就开始了,迄今已经算个网络传统。虽说都是网友擅自给被通缉者定性,但被官方指为违法犯罪的发帖人没有几个,这并非官方失职不作为。

人肉搜索不会针对亮在台面上的透明人。人肉搜索并不可怕,没有“坏隐私”的人更没必要担忧,尤其是官员,怕人肉他就不配当官。所有暗中进行的侵权、犯罪以及“缺德”的活动,都是行为人最需要保护的隐私,而这种“隐私”,依法论理都应该揭露,故而,人肉搜索能时常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。

至今没有任何一项专门针对“人肉搜索”的法律,一直这样就对了。因为它不是“一种”行为,因为它有千百种可能,并且,人肉搜索的“正能量”也显而易见。再则,“网络暴力”根本就没法施暴,真让人害怕的是现实暴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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